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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河海实验学校 >>图书馆>>规则制度
读者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19/10/8 21:49:10   点击:   来源:原创   作者:芦启顺

1. 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
(1)丢失图书赔偿标准:

①赔偿原书:无论中外文图书,全部按每本书5元加工费赔偿:

②赔款:

a.中文图书

·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·1990年前出版的:图书价格在3元以内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3元以上的按原价的6倍赔偿;

b.外文图书(原版):

·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·1990年前出版的:按原价(或40元,指无价格的图书)的20倍赔偿;

·赠书:20元的按10倍赔偿;

c.外文图书(影印):同199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。

(2)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滞纳金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滞纳金。

2. 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。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,并缴纳图书加工费;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条款处理,同时处以5.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。

3. 读者撕毁书刊,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。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,同时处以10.00元以上违约赔偿金,并通报所在班级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

4. 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书价20倍违约赔偿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,责令本人写检查,存档备考;在图书馆张榜公布进行批评,并通报本人所在班级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书论处。

5. 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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